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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中国实际的土地革命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在变革土地制度的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党的八七会议确定以土地革命作为新的时期党领导革命斗争的主要内容,但对怎样进行土地革命,并没有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只是作了若干原则的规定。各根据地在最初的土地革命实践中,即感到八七会议确定的没收大中地主土地的政策很难实行。这是因为没有一个准确区分大、中、小地主的标准,而且中国南方农村大地主很少,如执行小地主土地不没收的政策,则许多地方的土地革命无法进行。所以,各地在实践中多采取“没收一切土地归公有”的政策。在土地分配上,多采取按人口平分的政策。个别根据地如海陆丰,还提出分配时要考虑土地的肥瘠。
出于对国民党反动派屠杀政策的愤恨,也由于缺乏经验,根据地初期的土地革命多发生“左”的倾向。如没收一切土地,严重侵害中农和富裕中农的利益;暴动烧毁土豪劣绅及大地主的村庄,杀尽土豪劣绅。这些做法,妨碍了土地革命的健康发展。1927年11月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没收一切土地,由农民代表会议分配给农民耕种,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主张极端严厉无顾忌地杀尽豪绅反动派,甚至提出要反对小资产阶级(店东、小厂主、小商人)。这些“左”的政策,给初期的土地革命带来严重危害。党的六大总结土地革命的经验教训,将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阶级一切土地的政策,提出要联合中农,区别对待富农使之中立,保护工商业,并肯定了平分土地的政策。尽管在六大确定的土地政策中,土地所有权问题没有解决,仍主张土地公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但上述基本正确的政策,对统一全党的认识,推动土地革命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在党的六大后的一年多时间里,随着各根据地土地革命的广泛开展,全党对土地分配政策的探索取得新进展。如在赣南、闽西根据地,提出分田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原则。但是,在如何对待富农问题和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探索上,则出现较大的曲折。在一段时间里,各地贯彻六大确定的中立富农的政策,但很快就发生了变化。1929年6月7日,共产国际给中共中央发来指示信,批评中共六大及其后提出的“不要故意加紧反对富农”和“联合富农”的口号,是犯了“一个很严重的错误”,要求加紧进行反对富农的斗争。中共中央接受共产国际的指示,表示在对待富农问题上有错误,要加以切实的纠正。此后,在中央给各地的指示中,反富农成为一个重要内容。各根据地贯彻中央的指示,采取了没收富农土地、废除富农债务等政策。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中央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一直坚持土地国有,禁止土地买卖。
到1930年秋以后,各根据地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仅没收、分配土地的对象和具体办法比以前明确,而且长期没有解决的土地所有权问题也基本得到解决。1930年9月,周恩来在党的六届三中全会上传达共产国际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精神时指出:“土地国有问题,现在是要宣传,但不是现在已经就能实行土地国有”;“禁止土地买卖,目前是不需要的口号。”他还批评了“在经济方面没收富农的土地,在政治上杀尽富农”的“左”的错误,指出在目前这样做,会“更加要动摇中农”。
六届三中全会后,各根据地贯彻会议精神,开始纠正一些过左的政策和做法。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1931年2月8日,苏区中央局发出的第九号通告明确提出:农民参加土地革命的目的,“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主要的还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必须使广大农民在土地革命中取得“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2月27日,毛泽东根据这一精神和自己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主任的名义,写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一封信,指示各级政府发一布告,“说明过去分好了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租借买卖,由他自主。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3月至4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和闽西土地委员会扩大会议分别发布文告和作出决议,正式向广大农民宣布“土地归农民所有,任其出租买卖”的政策。1930年10月湘鄂西特委制定的《土地问题决议案大纲》明确规定:“土地国有,此时只是宣传口号,而不是实行口号,所以,土地不禁止买卖。”在对待富农问题上,湘鄂西特委的大纲区分中农与富农,强调要保护中农利益,规定“中农土地不动”,对富农只没收“所余出佃的土地”。湘鄂西第二次工农兵贫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土地革命法令》也明确规定:“没收富农所余出租的一部分土地”,“不禁止雇佣耕种”。
在三年多的土地革命实践中,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切实可行的土地革命的路线、政策和方法,如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等等。然而在对待富农的政策上,从中共中央贯彻共产国际关于加紧反对富农的指示以后,又出现一些“左”的错误。